电信运营企业在校园市场竞争恶性事件频出,折射出电信市场的扭曲和深层次矛盾。今年工信部提前下文明令禁止运营商进行不文明竞争,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不得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该监管文件很好的总结了目前校园市场竞争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禁止性要求。但是,2011年秋季校园营销仍然存在诸多不和谐的地方。我们不仅要追问,是什么让“好经”给“坏和尚”给念歪了,如何“令行禁止”校园电信市场竞争呢?
校园电信市场竞争乱象的原因是复杂而多方面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校园市场恶性竞争源于电信运营企业的行业自律意识缺失和电信监管者的“有心无力”。一方面,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缺乏信任感,缺乏对行业的认同感,相互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加上在国资委和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省公司的层层考核下,有些电信运营企业甚至有专门对校园市场份额的指标考核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基层公司急功近利,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惜一切代价发展校园市场用户。虽然三大电信运营企业在固话、宽带和移动技术、业务领域拥有不同的优势,在校园市场营销重点各有侧重,但进入校园市场的模式有相似之处,例如,通过赞助形式与校方建立长期稳定良好关系,重建校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套餐式业务捆绑以及开展实物营销等方式。“不惜代价抢占新生用户,挤压竞争对手现有用户”的低效、同质化甚至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反映了电信运营企业传统营销的急功近利和创新匮乏,没有从非常粗放的单纯的营销成本的投入转向更为精细化的市场细分,没有在品牌的基础在产品和服务上做差异,利用自己非常鲜明的品牌特色去吸引不同层面的校园用户。另一方面,普遍存在通信监管力量不足问题,因为没有地市一级的通信监管机构,调查取证滞后,只能依靠电信运营企业间互相举报,权威性和及时性有限。没有专门的通信市场检查执法的队伍,监管政策很难落到实处。囿于电信监管法规的层级,可供电信监管部门选择的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范围和力度有限,对违法违规的恶性竞争行为的威慑力很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电信运营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遏制某些电信运营企业抢占校园市场的“恶冲动”。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态度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和加剧了校园市场竞争失序。当前,校园电信市场的商业氛围浓重,学校与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既是买卖关系又是合作关系,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竞争更是学校乐于面对的,对电信主管部门的介入表现比较冷淡。同时,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有效规范好学校与电信运营企业有关校园电信市场营销及校园信息化合作工作,没有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对校园市场竞争行为的调查取证,无疑增加了校园市场竞争监管的难度。
校园电信市场竞争是公众电信市场竞争的延续和缩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延伸。从深层次考量,校园电信市场竞争的扭曲根子还在于电信新一轮重组后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失衡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为新一轮电信业重组后,全业务经营时代的到来,企业在市场中展开了多领域的竞争,移动通信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但移动通信等业务市场的不均衡格局仍未得到改变。与此同时,用户市场规模已逼近天花板,电信运营企业发展用户的难度加大,“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目的是“高比例占领入校新生市场”,成为主导电信运营企业的强烈诉求。
为了“促进行业和谐共生,促进行业生态圈的健康发展”,扭转校园电信市场乱象,让校园电信市场竞争做到令行禁止,必须综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从企业层面来说,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树立和强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同行业意识,在维护电信行业共同利益和良好形象的前提下进行合作式竞争,进行差异化竞争。从行业层面来说,应对积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可以考虑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三家电信运营企业,尝试建立校园营销保证金制度,由三家电信运营企业分别交纳一定数额的校园营销保证金,如有违反规则的电信运营企业,收缴其所交纳的校园营销保证金,并采取三家共同约定的罚款措施,用以补偿遵守竞争规则的电信运营企业,以达到促使三家电信运营企业在校园市场的“共进退”目的。从电信监管层面来说,电信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推行公平执法。对于影响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典型事件,必须严惩不贷,加大惩罚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同时,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的协同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高层例会、地方联席会议机制等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校园电信市场垄断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进行通报,并组建地方通管局、教育厅、国资委、电信运营企业的联合巡查组,定期巡查,进一步规范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市场经营行为,遏制当前校园市场竞争违规问题逐渐增多的势头,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需要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鼓励和促进更多民营资本参与电信市场竞争,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着力解决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失衡的局面,同时,加强电信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电信监管能力,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