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手机扫黄、网络扫黄一片热议。用户举报、公安介入、部门配合、加强监管,等等封杀网络“黄信”的“良策”都跃跃参议,多措并举的网络扫黄战果也令人鼓舞。然而,网络扫黄之声并非今日初闻,网络扫黄之拳也非如今首击,扫之不绝,“黄信”愈甚,根在哪里,本又何处?
翻开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这是对电信安全的法规保障,同时也是电信网络资讯信息内容准入的限制性条件规定。当然,这是对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履行维护电信安全义务的规定。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就非常明显,国务院对电信经营早有前瞻性设防,不但有社会所有成员维护电信安全的义务规定,而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也同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公共信息服务中,要主动履行注意监控和善于“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义务;当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时,必须及时行使“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的权利和职责,以维护和保障电信安全。该条例颁布已10个年头了,执行得怎样,执行力如何,职能作用有何显现,网络扫黄不止,成本之高,“黄信”愈频愈露,害人之深,已经是世人皆知的有力反正。用户举报、公安介入、部门配合、加强监管等扫黄举措,已是迫不得已,属“被动”而为之的无奈之举。
网络“黄信”泛滥,根在《电信条例》执行力缺失,本在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利益所诱。在一定程度上,涉黄信息、诈骗信息在网络上频繁反复传播、占频的过程,不仅是网络本身在“被动”地侵害用户的身心健康和财产,而且是通讯企业又一条附加的生财之道。通信企业对《电信条例》明令禁止传播的涉黄信息、诈骗信息视而不见,既不“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也不“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更不去研发更为有效的“网络信息监控滤毒”软件来断己财路,当然也就不足为怪了。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人要厚德明法,企业经营又何尝不是?有人士曾坦言,“网络扫黄要打‘七寸’”,这话言之有理。网络扫黄要主动出击,电信经营企业要从源头控制“黄信”入网,截断“黄源”;加强监管,一旦发现“黄信”,必须立即封杀,停止传输。多部门携手联合,发挥职能联动,强化依法打击力度,使无奈的“被动”变为网络扫黄的常态主动高压,提高《电信条例》执行力,营造健康安全的电信环境。
温家宝总理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谈法治时,援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警世之言,就在于告诉人们一个治国理政的基本道理:法治天下,天下之事并非立法最难,难就难在严格执行法律,难就难在保证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执行力。因此,网络扫黄,最终考验的是《电信条例》的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