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建立健全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预案》根据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负责机构。
《预案》将指导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适用于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部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地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市(地)、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会同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按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通信中断的情况,将启动蓝色预警;可能引发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启动黄色预警;可能引发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启动橙色预警;可能引发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则将启动红色预警。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并负责组织实施Ⅰ级预警。其余则由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确认、通报,并分别由省级、市(地)级和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预案》同时提出,将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强调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预案》还要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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