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显示,工信部在打击手机涉黄的同时,正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加快立法进度,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早在2005年11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强调,要求基础运营商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用户的有效身份,实行手机实名制。2006年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提出,将适时启动手机实名制管理工作。实际上,广东、福建、上海等地也有试点,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未在全国范围推广。
笔者认为,手机实名制到底该不该实行,主要需要考虑以下三点:一是是否合法,二是是否必要,三是制订之后能否实施。
首先,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用户出示身份证件没有违背《居民身份证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其次,作为合同的一类,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同样具有当事人双方,且不属于即清即结类。既然双方发生提供和接受电信服务关系,移动运营企业、电信用户双方都享有了解对方基本情况的权利,即知道和自己签订服务合同的当事人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从政府角度看,实行手机实名制可以在打击通信诈骗及利用通信工具实施恐吓、绑架、贩毒等犯罪活动中更加精准,破案更加迅速,使违法活动更容易进行治理和监控。从保护电信用户角度看,开通业务都需经过用户同意。另外,手机实名制可以有效遏制各种骚扰、欺诈、色情等垃圾短信,还广大用户一个安全、可靠和安心的通信消费环境。从电信运营商角度看,可能会增加操作成本,减少业务收入。但实名制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发展。还可借此“东风”夯实客户资料,可以有效地减少用户恶意欠费情况的发生,降低了运营商的风险,而且还可以降低手机用户的消费风险,恢复和培养消费者的信心,增强他们使用业务,尤其是增值业务的欲望,使运营商获得更大的获利空间。比如,运营商通过手机实名制建立起个人移动信用系统,然后与银行、商场等进行合作,推出手机钱包等手机支付业务,使手机成为3G时代的掌上移动银行。
目前全球有超过1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手机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在实行中虽然存在着一些暂时性的困难,但这并不是无法解决的,更不应该成为不实行手机实名制的理由。比如还没有成熟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个人信息的泄密问题,社会代理点的自然抵制等,但长期来说,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而且利大于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