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造假是企业的问题,十个企业造假是十个企业的问题,但如果成百上千的企业造假,那就是法律和制度的问题了。”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应制度和机制在消法中的确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和保证。
“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过低,成为我国消费者经常遭到经营者消极对待的一个重要原因,导致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邱宝昌律师认为,不应简单地把赔偿标准限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实践证明这一规定起不到相应的威慑及补偿作用。
建议在适用范围上不应该仅局限于欺诈,应扩大到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而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所有行为;是否处以惩罚性赔偿,不应仅限于消费者的请求;应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赔偿额除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外,还应增加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对欺诈行为影响恶劣的,可增加更高的赔偿数额,甚至无限的赔偿责任。
确立消费者组织的诉讼代表资格
“无救济就无权利”。邱宝昌说,曾经曝出肯德基的辣鸡翅、香辣鸡腿堡和劲爆鸡米花三款食品中被检出“苏丹红一号”的消息。此事件后,有些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是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成为问题。主要是由于消费者提供不出相应的合同关系证据,不能确定消费关系,从而出现了难以维权的尴尬现象。“我们由此可以看到,消费者单凭自身力量,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特别是通过法律程序诉讼,且不说消费者能否拿出证据,单说诉讼双方的实力,消费者明显属于弱势。”邱宝昌建议,确立消费者组织诉讼代表资格,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行使诉讼权。
对消费者赔偿请求有异议应实行举证倒置
消费者发现自己买的房子有问题,如果想要搞明白是不是质量问题,符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并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现行法律,消费者必须举证,那就意味着要对房子进行质量鉴定。如何鉴定呢
某省消协投诉部主任作了简单的描述:鉴定须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对房子做破坏性的查验后才能得出鉴定结果。把消费者吓倒的还不止是这个“破坏性”的查验方式,更有吓人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5元———可怕的不是按你自己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总面积计费,而是按照所在小区的总开发面积计费!
“哪个消费者有这等魄力和财力”该主任说,实践中,消费者往往无法证明经营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关系,一方面高额的鉴定费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消费者单方鉴定,经营者会以种种借口不承认鉴定结论。按照责任与能力相适应原则,应该确立保护弱者的举证责任原则,消费者提出赔偿请求时,应由经营者拿出其商品和服务无缺陷的证据。
增加消费者试用期(冷静期)制度
网络、电视、电话等非现场购物的兴起,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邱宝昌建议增加消费者试用期制度,规定在直销、非现场购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消费者享有不少于15天的试用期或者叫冷静期。
增加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制度
现在许多商家都推出很多会员活动或其他服务活动,都会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个人资料。邱宝昌等专家认为,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资料,都是其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各经营场所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信息资料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建议《消法》增加经营者负有为消费者信息资料保密的义务。
只要是虚假广告就没收广告代理费
由于广告代言人的权责不对称,社会上名人、准名人、节目主持人等等各色人物代言的虚假广告满天飞。肆无忌惮的虚假广告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破坏竞争秩序。吴景明认为,鉴于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危害严重,《消法》中应确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者应与经营者一样无条件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邱宝昌建议,取消对代言、经营、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查处中“明知、应知”的要件,明确规定,对虚假广告不做主观过错判断,不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是虚假广告,就没收广告代理费。不仅要让他们白干,还要让他们受到惩罚,如有过错,就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当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
建立消费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和备案制度
针对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仍很严重,众多专家建议建立消费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和备案制度,特别是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如水、电、气合同。
设立消费争议行政裁决制度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实践中小额消费纠纷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解决小额消费争议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以北京市工商局12315提供数据为例,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争议在2003、2004、2005年中申诉总量的比重为84.44%、84.53%、87.40%,逐年递增。为此有专家建议设立消费争议行政裁决制度,不仅可以灵活、快捷的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更便于实现公共管理目标。
建立瑕疵和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当一件商品由于生产者的技术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的时候,生产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行《消法》对此并不明确。
一位长期处理投诉的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现有的调解依据一般是国家几部委联合制定的“三包”规定,但“三包”规定不能涵盖所有的商品,不能适应商品生产的不断发展。
吴景明认为,“三包”规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它甚至可能被一些经营者恶意利用,成为排除商品在安全使用期内因缺陷而应承担责任的托词。《消法》修订应更明确地确定对瑕疵产品的担保制度,建立广泛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且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危及人身健康、人身安全的缺陷商品。
建立国民消费教育体系
在消费这个大舞台上,消费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何科学、健康、理性地消费,如何依法、理性维权等等,都与消费者的素质关系密切。刘亚兵提出,建立国民消费教育体系,加强国民消费素质教育,是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刘亚兵介绍说,一些发达国家已取得学校消费教育的成功经验,如日本从小学到大学,全面开展了消费者素质教育。我国新修订的《消法》,应明确组织、开展实施国民消费教育的主体及其职责;以社会消费教育和学校消费教育为主要平台,将消费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