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多媒体信息、通信服务已经成为全球信 息通信产业发展的共识。全球融合在全球范围三网融合皆在政策的积极推动下完成。根据诺达咨询 发布《三网融合系列--全球三网融合发展研究报告》分析,监管政策和立法成为三网融合推进的关键因素,如美、 英、日都有独立的监管机构: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独立行使电信监管职责:以美国为例其政府管制系统对“三 网融合”的推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是全球最实现将政策制定、企业运营和行业监管三者分离的国家。 这种三者分离主要体现在,作为《电信法》执行机关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独立行使电信监管职责,不属政府管辖。 FCC监管内容包括公共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无线频率、互联网等。 英国设立了融合性的监管机构英国通信管理局( OFCOM):在欧盟设立融合管制机构,对网络实行统一监管同样成为“三网融合”的强行剂。2003 年英国依据《2003 年通信法》设立了融合性的监管机构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将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 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融合, 彻底打破了原来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 使技术和业务得 到进一步融合。
日本设立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 同时监管电信和广播。日本在总务省下面设立信息通信 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 同时监管电信和广播。信息通信政策局主要负责制定广播和通信发展的政策; 综合通信基础局主要 对广播和通信设施及业务的管理负有责任。 为适应三网融合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欧美 、亚太各国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允许广电业和电信业互相渗透,并着手修改、完善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联合 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并鼓励相关科技企业的发展创新。
国家或地区 |
时间 |
法律名称/修订内容 |
政府管理机构 |
美国 |
1996年 |
修改《通信法》,允许电信与广电互相渗透,监管机构FCC本身融合了广电与电信的管理职能 |
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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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会议通过关于VoIP的提案,使其发展得以不受二十世纪的政府规则、税收以及需求条件的种种限制。 |
英国 |
2001年 |
重组现行通信和广播管理管制机构,将FTEL、独立的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以及负责英国无线频 谱的无线通信局等9个机构的职能重新加以整合,组成通信管制局(OFCOM) |
通信管制局(OFCOM) |
2003年 |
出台《通信法》,电信公司可以从事视频服务 |
欧盟 |
2001年 |
颁布新的“管制框架”, 新框架涵盖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网络,包括广播业务所使用的网络,“电信服务和网 络”一词被“信息通信”所取代,其管制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通信内容。新的“管制框架”目的是简化管制程度适 应各种电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随后,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也纷纷出台了关于电信公司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的规定。 |
不详 |
马来西亚 |
1998年 |
《通信与多媒体法》,该法所确立的管制基础不是针对所应用的技术,而是在多媒体价值链中所产生的供求 关系,这个价值链是由网络、应用和内容所构成的。新法所确立的经济管制、技术管制、用户保护和社会管制四方面的内容都 是围绕这个价值链展开的。 |
不详 |
澳大利亚 |
2000年左右 |
新设了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工作范围包括:信息技术、电信、广播电视、信息与通信工业的发展、电 子政务、艺术等,以促进这些业务之间的融合。 |
通信、信息技术和艺术部 |
图表 4 国外主要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时间推进表
除以上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外,从2000年开始,日本、韩国也都开始对本国电信法的内容和适用范 围等加以调整。国际上已经从法律监管和运营的各个层次开始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的进程。三网 融合已经成为全球基础信息应用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三网融合从规划到实施之间的距离,就是 政策和法律之间的距离。相信随着国家规划及政策的出台,“三网融合”的实质性推进将会逐渐明朗,制约 三网整合的因素将会被逐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