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马云和支付宝风波的事情争论得沸沸扬扬,其实总结起来无外乎两种观点,一种是马云错了,他违背了契约精神,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国外资本中的形象;另一种是马云是无辜的,马云也是人,他需要尽量减少企业发展的风险,终止协议控制而“私自”转移支付宝到自己名下实属无奈之举。笔者在此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马云之所以做出如此举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央行政策在执行方面的潜在风险所致。
央行2010年6月以2号令的方式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个规定可以说很“慎重”,它没有禁止或限制外资协议控制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牌照,但这个“央行另行规定和报国务院批准”,其中会存在多少时间和资金上的交易成本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正如某第三方支付企业副总所言“在中国国情下,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没有人愿意冒这个风险”。而且,已有央行内部人士证实,在2011年第一季度第三方支付业务资格审查的关键当口,央行确实向牌照申领企业下发了通知或函件,要求牌照申领单位专门书面声明其是否为境外资本通过“持股、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见《21世纪经济报道》)。这个验证牌照申请企业身份的函件相对于正式下发的2号令来说无疑就是现实规则。这些企业很清楚,如同很多行业一样,正式规定是美好和令人振奋的,但规则也是必须遵守的,来不得半点含糊。出于对流程的敬畏,这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得不急于摆脱和外资协议控制的干系,以证明自己纯内资的清白之身,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
在中国市场上,互联网企业和增值企业基本上均为民营资本,他们的发展环境和国有企业的发展环境迥异,在环境上也往往要受到更多的怀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去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民营资本进入通信行业做了如下规定:“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可以说,在支持民营性质的互联网企业和增值企业发展上,大的和宏观的政策已经不缺了,下一步的关键就是各个相关部门如何落实的问题。我认为在这方面至少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明确操作层面的细节,如上“央行另行规定和报国务院批准”,就需要明确另行规定到底是什么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具体流程以及审批时限等,不明确细节就会有许多细节中的魔鬼产生,最终让申报企业苦不堪言;二是在执行层面要尽量减少执行上的繁杂流程,这点更为重要,过繁的流程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和正式规定的权威性,潜规则的存在会耗费企业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从而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开展,更会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