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党发[2010]1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新党发 [2010]18号文件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参考。
问: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一是参加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二是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三是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四是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五是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六是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问: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问: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政策有哪些?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问:什么是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答: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是指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
问:自治区保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措施有哪些?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大中专毕业生做好哪些服务工作?
答:新党发 20101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2011年上半年,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两级要全部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同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要广泛收集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实现用工岗位需求与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
问:围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各地应为大中专毕业生做好哪些服务工作?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地要安排创业引导性资金,积极争取对口支援省市资金支持,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的产业聚集效应,建设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并给予场租补贴、税收返还等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创业孵化和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要切实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注册登记、财务管理、法律援助、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